本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單元第一部分《標準編寫的基本規定》,結合本廠的具體情況修訂編寫的。編寫要求和表述方法與GB/T1.1—2000完全一致。
本標準自2002年11月14日首次發布實施。
本標準由廠標準化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的附錄包括:
附錄A:壓力容器全面檢驗項目
附錄B:壓力容器設計變更申請單
附錄C:壓力容器封存申請單
附錄D:壓力容器編號方法
本標準由生產技術部歸口。
本標準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 劉潤華
本標準審核: 秦占鋒
本標準審定: 范圣江
本標準審批: 殷培光
本標準由生產技術部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廠壓力容器技術監督工作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標準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本標準適用于廠壓力容器技術監督工作的管理。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在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監察規程》DL612-1996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規程》DL647-1998 《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勞部發(90)3號 《電力工業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檢驗大綱》鍋監委(1995)001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3 管理職能 3.1壓力容器技術監督管理工作在檢修副總工、生產技術部主任領導下,由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 生產技術部設立鍋檢站為全廠鍋爐、壓力容器技術監督管理執行機構,鍋檢站設業務常務負責人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技術監督的日常技術管理工作。 3.2鍋檢站由檢修副總任站長,生產技術部主任為副站長,其成員包括:生產技術部鍋監、金屬專工,機爐、電專工,無損檢測人員、金相檢驗人員、焊接技術人員。維護部門的機、爐、電專工,班組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員、壓力容器檢驗員、化學腐蝕檢驗人員、水分析人員、熱工儀表檢驗人員、自動及保護人員。 3.3鍋檢站在業務上受集團公司鍋監委領導、技術上受山東省電力研究院鍋檢中心的指導。 3.4管理職責與分工 3.4.1鍋檢站站長職責 3.4.1.1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法律、法令,執行主管部門的指令和有關決議。 3.4.1.2充分調動各專業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努力改善管理,全面完成上級下達的檢驗、科研任務。 3.4.1.3組織制定鍋檢站的決策、方針、長遠規劃等政策性計劃。 3.4.1.4負責組織機構的調整工作調整。 3.4.1.5定期召開內務會議,研究解決日常工作的具體問題。 3.4.1.6審批檢驗計劃,統一指揮鍋檢站的檢驗工作。 3.4.1.7組織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 3.4.1.8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上級部門的指令負責。 3.4.1.9對鍋檢站的發展負責。 3.4.1.10對鍋檢站管理、檢驗質量失控負責。 3.4.1.11對重大決策的失誤負責。 3.4.2鍋檢站技術負責人職責 3.4.2.1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條例、標準、規程。 3.4.2.2組織制訂鍋檢站的技術標準,完善和健全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3.4.2.3組織編制鍋檢站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執行。 3.4.2.4組織制訂、審查科研、培訓及技術咨詢項目。 3.4.2.5組織匯總全年檢驗工作情況及年度工作總結。 3.4.2.6審核檢驗計劃,審批可操作性的檢驗方案。 3.4.2.7審批各種檢驗綜合報告。 3.4.2.8抽查檢驗工作完成情況,對檢驗全過程實行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 3.4.2.9協調各專業部門的技術力量。 3.4.2.10對技術問題處理失誤負責。 3.4.2.11對審核的檢驗計劃,審批的檢驗方案負責。 3.4.2.12對審批的檢驗報告結論負責。 3.4.2.13組織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 3.4.3鍋監工程師職責 3.4.3.1貫徹執行國家、部、局有關方針、政策、規程、標準、條例。參加審查制訂現場運行、檢修規程,并監督執行。 3.4.3.2參加改擴建、檢修、更新改造工程中的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問題的方案審查。 3.4.3.3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安裝前及安裝各階段的監督;參加水壓試驗、化學清洗、蒸汽吹掃、安全閥校驗、安全保護裝置調整試驗和整套啟動工作。督促和會同金屬、化學、熱工監督等專業及運行、修理改造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定期檢驗。 3.4.3.4有權對不具備檢驗條件的鍋爐壓力容器拒絕檢查,并提出解釋說明。 3.4.3.5可根據檢驗的具體情況提出增減檢驗項目。 3.4.3.6匯總各專業檢驗分項報告,分析鍋爐壓力容器的綜合檢驗情況,出具綜合檢驗報告,提出檢驗結論。 3.4.3.7監督焊工、無損檢測人員、壓力容器檢驗人員及運行人員持證上崗,并經常檢查他們的工作質量。 3.4.3.8將鍋爐壓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問題編入“反事故措施計劃”和“安全措施計劃”,并督促實施。 3.4.3.9對鍋爐壓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鋼材和焊材)的入庫驗收、保管、使用發放等進行監督檢查。 3.4.3.10監督檢查有關情況,發現違規和危及安全情況時,應立即指出,并通知領導,限期改正; 3.4.3.11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分析,發生爆炸事故時,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 3.4.3.12組織安排新用壓力容器的登記注冊,負責使用證辦理工作。 3.4.4質保(生產技術部機爐電專工)工程師職責 3.4.4.1貫徹執行國家與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條例、標準、規程。 3.4.4.2在鍋檢站長,負責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的監督、保證工作。 3.4.4.3不定期的組織有關人員抽查鍋爐壓力容器的檢驗質量和質保體系運轉情況、定期檢查鍋爐壓力容器運行情況,掌握和分析檢驗的監檢動態。評價檢驗工作質量是否達到檢驗技術標準的要求。 3.4.4.4匯集檢驗質量反饋信息,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領導作最終處理,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其執行情況及處理結果。 3.4.4.5審核檢驗方案。 3.4.4.6檢查檢驗工作每一階段的實施情況,實行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監督。 3.4.4.7審查各類檢驗報告的有效性。 3.4.4.8考核鍋爐壓力容器檢驗人員的技術水平、工作質量。 3.4.4.9對各種影響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轉的不符和項,,向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并責令改正。 3.4.4.10修改質保體系不完善的部分,并投入檢驗工作進行試運轉。 3.4.4.11對推動質量保證體系正常運轉負責。 3.4.4.12對審核的檢驗方案負責。 3.4.4.13對檢驗質量及檢驗報告的有效性負責。 3.4.4.14參加鍋爐壓力容器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 3.4.5業務常務負責人職責 3.4.5.1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條例、標準、規程。 3.4.5.2在鍋檢站長、副站長的領導下,處理、監督與檢驗工作中的日常事務。 3.4.5.3編制鍋爐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經站長或副站長審簽后,下達各專業部門。 3.4.5.4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原始資料與檢驗資料的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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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4:54 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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