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34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后,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發明專利在初步審查合格后即進入公開程序。發明專利的公開的原因在于發明專利要經過實質審查,審查周期較長。如果要等到實質審查結束后才公開申請的內容,那么,對同一研究課題進行重復研究、重復投資和重復申請的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為避免資源浪費以及促進技術的交流與進步的角度出發,提早公開是具有重要意義的。 根據上述34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等18個月后專利申請自行公開,也可以在申請之時,這樣在3-6個月左右專利申請就公開了。現就提出“提前公開申明”的利弊分析如下: 一、提前公開具有的重要意義 首先,有助于專利申請盡早授權。提前公開能讓專利審查的流程縮短為2-3年,一般為3-5年。 其次,有助于提前獲得“臨時保護措施”,尤其是對于那些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獲知其發明內容的產品。對競爭對手也有警示作用。 再次,可能會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有負面影響。 二、提前公開對申請人的不利之處 1、如果申請人的技術不太成熟,希望在申請過程中將新的改進加入到申請中重新提出專利申請,公開和不公開對申請人利益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影響。如果尚未公開,申請人可以撤回原申請,直接重新申請;如果已經公開,就無法再撤回原申請,否則原申請的內容就成為公有技術了。另外,專利申請公開后,就無法改變主意,通過技術秘密的方式來保護技術內容了。 2、提前公開固然可能會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有負面影響,但也可能對自己的在后專利申請產生負面影響。這在連續性的科研過程中產生的系列專利申請的影響尤其明顯。 3、提前公開使得競爭對手更早的了解專利技術內容,拉近了競爭對手和申請人的技術差距。 綜上所述,申請人在是否提出“提前公開申明”時,應當綜合考慮上述的利弊關系,根據自己的核心利益來進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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